| 科研经费警示教育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二) |
| 发布人:曾铮 发布时间:2025-10-18 浏览次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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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深化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强化科研诚信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学校组织开展“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周”活动。旨在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分析、互动交流等形式,帮助科研人员准确把握国家及学校科研管理最新要求,提升合规使用经费的自觉性和实操能力。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整理如下,供学习警示。 案例1:某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2:某直属高校下属研究院原副院长万某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问题。 万某,男,1967年生,中共党员,教授,2005年12月至2019年4月先后任二级学院系副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学校某下属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等职。学校第十次党代会党代表。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万某通过使用校外公司开具的虚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在其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课题)及专项经费中报销差旅费263笔,违规报销金额合计375.3万元。 万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组织调查前,万某主动辞去行政职务,退回违规报销钱款。 2019年7月,万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被终止学校党代会党代表资格。 案例3:某直属高校二级学院原副院长孙某违规收回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等问题。 孙某,女,1978年生,中共党员,副教授,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学院副院长。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孙某用科研经费给学生发放劳务费,再以现金形式收回,归其个人所有。在得知组织调查后,孙某将收回的4.85万元劳务费退还学生。在组织调查期间,孙某拒不承认将学生劳务费收归个人所有的错误,安排学生签署其伪造的劳务费收据、奖励费收据及论文奖励协议,授意学生隐瞒事实,对抗组织审查。 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群众纪律。2020年6月,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4:某直属高校3名教师提供超标准接待问题。 2023年5月,党员教师D邀请两位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后共用晚餐,D支付了餐费2370元。其研究生填写48名身边同学姓名作为误餐人员进行报销,D未核实发票和相应的报销附件就签字完成报销。2023年5月,教师E邀请科研合作单位一行4人洽谈业务后共进午餐,E支付了餐费3709元,开具了两张连号发票,并通过填写其熟悉的教师和企业人员的方式,分别在两个项目中完成了报销。2023年4月,教师F邀请合作单位一行20人开展工作研讨后就餐,校内陪同人员6人,共计消费6800元。后由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支付餐费,通过不同日期“刷一笔支付,然后退款该笔支付,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的方式分3次开具了发票,F又分别通过填写其熟悉的教师、学生和企业人员的方式完成了报销。 D存在超标准接待和杜撰用餐人员的问题,E和F存在超标准接待、拆分餐费发票和杜撰用餐人员的问题。学校对三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书面检查、清退报销款。 案例5:某直属高校某学院教师H某和J某在学校统一采购仪器设备合同签署不规范的问题。 2021年11月,在30万元的科研设备购置过程中,采购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但由于经办人员工作疏漏,填写成了“2021年11月8日”,造成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合同登记日期和审批完成日期。鉴于该项目为“学校统一采购”,H某在协助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中,存在工作疏漏,由学院党委对其批评教育,J某作为直接经办人,存在对合同要素审核不严,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其批评教育。 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是科研诚信的基本底线,也是科研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希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以案为鉴,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坚守科研道德,牢固树立规矩意识、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合理合规开展科研工作,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科研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