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经费警示教育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一) |
| 发布人:曾铮 发布时间:2025-10-18 浏览次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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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深化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强化科研诚信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学校组织开展“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周”活动。旨在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分析、互动交流等形式,帮助科研人员准确把握国家及学校科研管理最新要求,提升合规使用经费的自觉性和实操能力。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整理如下,供学习警示。 案例1:某高校副院长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A作为某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A个人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A授意为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A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某重大专项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A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赃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等具体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2:某直属高校某教师A某违规套取经费、违规吃喝问题。 2013年1月至2023年6月,某党员教师A某套取其负责的科研项目、学科建设专项、本科生专项项目等经费。主要由以下4部分组成:一是以虚假合同事项套取经费。某教师通过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教师;某教师持股份额:100%)签订虚假“打印复印合同”进行套取;通过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教师亲属;该亲属持股份额:100%;实际控制人:某教师)签订虚假“制作合同”套取经费。二是以虚假餐饮事项套取经费。三是给其亲属违规发放劳务费。四是以给学生发放劳务费并让学生返还的方式进行套取。2024年11月,学校给予该教师A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即从三级教授降至五级副教授,违纪所得全部上交学校纪委廉政帐户。 案例3:某直属高校某学院教师B某套取横向科研经费等问题。 学校某学院教师B于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B某以“发放给学生劳务费后再由学生全额返还”的方式套取了其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数额较大,违反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之规定。 B某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2021年7月,B某党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B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案例4:某直属高校某学院教师C某多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探亲和旅游支出问题。 2018年10月至2025年2月,C某先后6次携带家属前往三亚、呼和浩特、哈尔滨等地旅游和探亲,并使用其负责的科研经费报销本人及其家属探亲和旅游的费用,涉及费用较大。 C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在立案期间,C某主动上缴了上述费用。2025年4月,C某收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5:某直属高校某学院教师G某自购项目合同签署不规范问题。 2020年9月,G某直接把“产品销售订单”作为正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未发现时间差错,造成了合同签订时间早于项目申购日期的问题。林某在上传合同(共2页)过程中,由于工作疏漏,仅上传了第1页,造成合同上传不完整。在纸质版合同上,G某未签署日期。G某作为经办人,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合同签署不规范,应负直接责任,由学院党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是科研诚信的基本底线,也是科研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希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以案为鉴,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坚守科研道德,牢固树立规矩意识、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合理合规开展科研工作,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科研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