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人:张莹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次数:351

(2018年09月25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和上海市科技工作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第十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决策提出建议;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上海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三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四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七条 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基金会等履行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科技园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成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学会和基层组织,可设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团体推选和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驻会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配合主席、副主席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有关方面负责人及热心科协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上海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学科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不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相重复。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成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加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选举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级学会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的个人会员应以本学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主体。有条件的市级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吸收学生会员和聘任高级(资深)会员。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所在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业务上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和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以及科技园区、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区级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街道、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社区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执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科技园区、企业、高等学校和街道、乡镇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基层组织成立须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各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四十八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基层组织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或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或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直属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资助;

  三、 捐赠; 

  四、 会费;

  五、 企事业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上海市科协,英文全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第六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来源:上海市科协网